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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活动。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误,按规定申请延长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雨天不得进行挖掘施工。沟槽开挖后,遇到下雨积水的,应配备排水设施排水,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第十七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移动挖掘位置的,申请人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挖掘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挖掘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挖掘混凝土路面,切割面必须直顺整齐,挖掘修复路面宽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为原道路路面一个板块;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为沟槽顶面宽度加每侧不少于1米。
  第十九条 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第二十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复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混凝土强度应比原路面高一个强度等级,混凝土采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三)道路挖掘与修复设计图纸、审查报告、批准书及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接管等单位应当参加。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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