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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
  第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掘计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挖掘与修复的施工图纸;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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