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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都河源头暨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失效]

  规定每年2月至4月、8月至11月为防火期,9月至10月为火险管制期。

  第二十六条 草原的围栏、棚圈、人畜饮水管道、水井、水池、药浴池、配种站、试验基地、饲草饲料基地、牧道等牧业生产基础设施由所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不得毁坏。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草原,必须按照和静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并接受草原监理机构的管理。

  运输牲畜经过草原,应按指定路线行进。中途需停留放牧的,应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并按规定向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缴纳草原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批占用或者开垦草原,或者国家、集体建设临时占用的草原,作业完毕,没有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草原植被的;

  (二)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挖国家或者自治区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或者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擅自在禁牧、休牧期的草原上放牧或者买卖、变相买卖草原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超标排放或者排放污染物造成草原污染的;

  (五)破坏草原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水井、水池、药浴池、配种站等生产和生活设施的;

  (六)未经批准采集、生产、经营、引进牧草种子或者拒不防治草原病、虫、鼠害的;

  (七)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八)违反草原防火规定,引发草原火灾的;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种收费和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有计划地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第三十条 对阻碍草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草原管理、监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或者有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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