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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都河源头暨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开都河源头暨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2006年2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巴音布鲁克草原,防止草原生态退化,改善开都河源头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草原是指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开都河源头)。

  凡在开都河源头及巴音布鲁克草原从事草原生态保护、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开都河源头及巴音布鲁克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开都河源头及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综合治理,采取草畜平衡、生态移民、水土保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和恢复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生态功能。

  第五条 开都河源头及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应当评估评价,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协调。

  第六条 开都河源头及巴音布鲁克草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好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都河源头及巴音布鲁克草原的草原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州、和静县草原监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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