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设定、计分办法、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
(五)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
(六)评估核准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
(七)评估结果核准总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十)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设立重要子公司;
(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二)按规定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