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自治区境内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5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经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因受大会发言时间限制,未能在大会上发言的,可以作书面发言。
第五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大会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五种语言文字。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