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发展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农村退役士兵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巩固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置工作格局,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的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从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性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不断拓宽安置渠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5〕89号)精神要求,对生活、医疗等方面存在困难,并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规定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范围。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完善政策规定,不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充分调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办理手续和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从而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进程,确保自治区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