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人口多的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五)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应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六)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
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
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促进健康发展。
(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经济发展较快的北疆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南疆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八)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的做法。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九)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