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合同的审查。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初审合格后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格式条款中是否含有违反第五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含有前述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方,要求其对所提交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日常监管,发现格式条款合同中含有违反本条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订者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依照《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格式条款合同审查的登记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格式条款合同的登记内容:
(一)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存档。
(二)向申请人核发《格式条款合同审查登记证明书》。
第十四条 格式条款合同审查后的公示。
审查登记后的格式条款合同,即可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
(一)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名称;
(二)统一审查编号;
(三)格式条款合同全文。
公示后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可用于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因重复使用而需印制该格式条款合同的,按《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对修改内容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有关规定的,应进行听证。格式条款合同审查机关应认真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在20日内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要对经过审查、公示的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意变更审查、公示后的格式条款内容,或者利用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
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