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使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八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九条 使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将格式条款合同式样报所在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国家已公布合同示范文本的,按其规定执行。
应提交审查的格式条款合同包括:
(一)出国留学、外派劳务合同;
(二)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合同;
(三)房屋申介合同;
(四)房屋、场地、库房、摊位(柜台)租赁合同;
(五)建筑施工、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六)旅游合同;
(七)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九)消费贷款、保险合同;
(十)运输合同;
(十一)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十条 格式条款含周审查的申请。
格式条款合同审查的申请,是指格式条款合同的制订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审查初审申请。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合同的初审。
格式条款合同审查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格式条款制定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重点审查:格式条款的拟订者是否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经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超出国家特许范围。
(二)格式条款是否规范。主要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内容,在订约时能否与相对人进行协商;订约相对人是否为不特定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