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式条款合同,防止滥用格式条款合同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分为全部格式条款合同和部分格式条款合同。全部格式条款合同是指构成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格式条款;部分格式条款合同是指构成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
第三条 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格式条款合同审查初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对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五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