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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实施日期:2011年6月)宣布失效

上海市旅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
(沪旅〔2007〕19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为贯彻近期国务院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精神,加强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做好本市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将“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贯穿到旅游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认真落实。

  加强旅游交通安全是旅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春节黄金周旅游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地运行,各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运营车辆安全运营的规范和管理,做好旅游车辆运营的安全监管和旅游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司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杜绝疲劳驾驶、违章驾驶;要进一步强化旅游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和单位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要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全市各旅行社要认真吸取去年“8.12”旅游交通事故的教训,租用旅游车辆要选择信誉好、车况好、安全度高的本市旅游汽车公司。严禁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未通过车辆年检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车险的车辆,租用旅游车辆须与汽车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

  三、各单位要对司机导游进行行车安全教育,建立导游员与驾驶员相互监督机制。要及时掌握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采取主动措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事故多发路段和遭遇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的交通组织和疏导,坚决防止超速、超员和违章驾驶等行为。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做好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司机导游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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