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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科、室)组织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填报与更新工作,并确定具体人员做好上报数据与变更数据的审核工作。

  全省卫生行业各卫生机构的相关科(室)确定具体工作人员或直接相关人员,按照不同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范围与指标填报要求录入数据,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

  第八条 卫生机构的信息(计算机)中心,负责保障本单位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时与山西卫生信息网的通畅联接;同时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做好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如医院信息系统)与山西卫生信息网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卫生机构的统计人员,负责对全省或本市、县、本单位各类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向有关负责的处(科、室)反馈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的填报情况,保障卫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工作中使用的各类卫生信息数据和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都必须来源于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数据只能作为参考。

第三章 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一条 以山西卫生信息网为基础网络,与以下建设的或以后建设的属于卫生信息化范畴内的各类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一)整合已经建成的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和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

  (二)正在建设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和医疗救治信息系统,要在建设时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实现互联互通,为决策指挥系统提供平战结合、实时准确的信息支持。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在招标时要把与山西卫生信息网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步列入该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统一标准、统一实施。

  (四)各医院建设的医院信息系统(HIS),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有关整合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与山西卫生信息网实现无缝联接,提供全面双向的信息服务与信息支持。

  疾控、监督等卫生机构建设的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也要与山西卫生信息网统一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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