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晋卫[2006]6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附件:山西省卫生厅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与应用领导组
山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卫生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制定卫生政策、发展卫生事业和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支持,整合信息资源,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在山西卫生信息网上建立统一规范的办公与业务协同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条 建立准确一致的卫生信息直报制度与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信息数据长期存在的及时、准确、全面性不够的问题;解决常规统计数据滞后、时效性差、数出多门、重复调查的问题;解决各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之间长期存在的不能互联互通、不能信息共享的问题。
第三条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促进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卫生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水平。
第二章 数据直报与质量控制
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业务工作和信息特点,建设各类业务信息系统,如:卫生行业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财务指标信息系统等直报系统(见附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省或本市、县卫生事业发展与业务工作的需要,可对已建成的业务信息系统增加指标或增加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同一个卫生机构,通过不同的业务信息系统从网上直报信息时,同一指标、同一时点或同一时期的信息数据将自动进行比较与核对,数据不一致或不能通过计算审核与逻辑审核的将无法报出。从而从数据的源头实现质量控制。
第六条 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工作需要和业务需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科、室)及有关卫生机构制定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的指标体系,并组织建设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