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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加快市政公用行业体制创新,重点要加大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造的力度,推进市政、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造,剥离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与经营(作业)权的分离,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安置、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按川府发[2003]1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引导改制后的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改革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活力,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是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形式。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省政府川府发[2003]18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地方,要加强对市场准入与清出、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接管、违规企业信息披露及处罚、公众监督与参与等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完善措施。要认真解决特许经营授权期限过长的突出问题,凡投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获得特许经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供水、供气、公共客运、污水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在2007年6月底前自行纠正,到期未纠正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建立起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03]1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6]178号)要求对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运营与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成本构成及价格与收费、市场竞争秩序等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对将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单地“一卖了之”、疏于监管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及经济责任;要及时纠正和坚决查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涨价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在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有效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后其广泛的服务性、公益性、生产和服务连续性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不变,促进市政公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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