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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公用行业中供气、供排水管网及地铁的运行和管理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其改革和改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大中城市要坚持由国有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各地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况,省级有关部门将在明年上半年组织检查。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处置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进行并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尤其注意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投资回报。

  科学制订改革方案。市政公用企业的改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规定科学制订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组股本比例等多方面的内容。方案的制订要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审慎处理减员增效问题,努力做到稳员增效;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并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规范改革、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应在广泛征求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社会保障、国资、税务等部门意见基础上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利用外资和对外转让经营权或收费权的,其方案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实施。

  四、加快机制体制创新,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主体。要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点落实投资主体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的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中要坚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原则,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同时要从实际出发整合市政公用行业优良资产,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政府授权经营,构建对外融资平台。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城市各种资源,通过市场化配置等方式出让(出租)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专营权、冠名权、广告权,实现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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