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6]50号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2003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下同)。3年来,全省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资源市场化配置力度加大,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特许经营制度不断完善,设施供应能力、保障水平及产品和服务质量大幅提高,监管机制日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当看到,在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和单位等待观望,进展缓慢;有的城市政府运作不规范,外资股本比例控制、特许经营授权期限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有的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改制,造成国家和职工利益受损;有的将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单地“一卖了之”,疏于监管,出现了改制后不合理涨价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深化改革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对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增强行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把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经济及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总结前段改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坚定不移地把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