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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安监局初审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四、加强对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危险化学品“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淄安委发〔2006〕27号),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审批、安全核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建,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对我市列入省安监局《关于依法关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鲁安发〔2006〕4号)和《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24号)的5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装置),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务必达到彻底关闭的要求,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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