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要结合各地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发展规划,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对已设立的齐鲁化学工业区、新华国际医药工业园、东岳国际氟硅材料产业园、高新区东部精细化工产业园等4个化工园区,相关区县和部门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和规范。各区县、高新区在制订危险化学品专项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势、水资源、风向、污水处理等因素,把安全环保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突出安全环保化工产业的理念;要依照我市化学、医药工业的总体发展思路,准确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产业化、集约化,提高化工园区的功能效益;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生产、集中储存区域,应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用地需要,严禁浪费土地的现象发生。各区县、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备案(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向化工园区、规划区域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