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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纪律,坚决制止和杜绝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考核制度,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财务审计制度,把制止乡村新债和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以不加重农民负担为底线,以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不能盲目铺摊子、搞攀比,不能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
  四、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乡镇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乡镇机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组合并,大力精简村干部职数,改革村级组织设置,加大村“两委”交叉任职力度,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压缩开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村财村用乡管,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要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积极推行村干部届满或离任接受经济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要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在村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五、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乡财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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