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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各项改革,确保乡镇政府高效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从根本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2006〕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全面摸清债务情况
  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是有效化解债务、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乡镇为单位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乡村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查活动,尤其是对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核实。一方面,要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方面的措施落实好债权保全措施,防止逃废债务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各区县、高新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债务逐项进行审查核实认定。对涉及“三提五统”形成的债务,各区县、高新区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对乡镇进行抽查审计,按照政策进一步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按举债时间、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明细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实行动态管理。2007年5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债务清理摸底任务。
  二、强化措施,确保乡村债务得到有效化解
  乡村债务问题是多年以来积累形成的,情况复杂,化解乡村债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各级对核实确认的乡村债务,要分清性质,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偿还主体和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区分类别、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当前,要集中力量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结合近年来在化解乡村债务方面所采取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创新政策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办法,确保重点债务化解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各区县、高新区加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力度,市财政将制定鼓励政策,对乡村债务问题解决比较好的,根据化解债务规模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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