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运用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74号文件为契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矿山、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煤矿、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不得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颁证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八)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县区要结合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开设农民工专用窗口和通道,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九)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一是按照《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和《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切实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