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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按月长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再按照本意见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七)外省户籍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措施
  (一)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企业工商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等途径,继续对参保扩面范围和参保对象开展拉网式普查,重点要摸清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情况、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编制企业目录和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扩面对象档案,为实施“平安计划”创造条件。
  (二)制定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3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要求,市上根据农民工普查情况,编制下达各年度参保计划。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认真贯彻实施。各县区要在每年初将参保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县区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省、市确定的重点调度和督办的部分中央、省属、市属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名单附后)。其中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劳动保障部调度督办单位。
  (四)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各县区(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参保协查机制,开展参保协查业务。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由财政、税务、工商、安监、建设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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