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底前,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王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雇佣的具有本市户籍或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兰政办发[2004]3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制,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本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二)用人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可在我市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我市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在我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我市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省上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五)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民工按照本意见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