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将土地转包他人,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2、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生活贫困且尚未改正的;
5、拥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
度审核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适当考虑水电、燃料等费用确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675元。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户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的纯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保险领取的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 (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 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