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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政发 [2006]95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并经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尽力而为的原则,全面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l、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劳动自救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二、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重点对象。重点对象主要包括:生活常年困难的军烈属、两女户、残疾人家庭;因患重病丧失主要劳动力,导致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家庭收入偏低、人口较多、负担较重,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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