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材料报送时间
本《实施办法》出台后的第一次申请审批工作,由于拟享受对象多、工作量大,各级应抓紧工作,各区民政局必须在2006年4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按要求向市民政局报送1-4月份实际应发放补贴对象的《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以及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或《证明》等材料,并须在《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备注栏中注明1-4月份应发放金额。以后各区民政局应于每个月的前3个工作日向市民政局报送上月新增发放对象、核销对象的有关材料,同时必须报送当月实际应发放补贴对象《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如属新增对象第一次发放生活补贴的,必须在《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备注栏中说明有否补发情况、应补发金额等。有新增发放对象的月份,市民政局应在当月第6个工作日召集市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四)补贴发放
采用“统发卡”或存折的形式发放生活补贴。市民政局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经审批确认的当月应发放生活补贴对象的《生活补贴花名册》抄送市、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须在每月第13个工作日前向统一指定的银行(银行由各区按方便群众取款的原则确定)提供发放对象名单,拨付发放所需资金;银行须在每月第16个工作日前将生活补贴打入“统发卡”,享受对象凭“统发卡”到银行领取生活补贴。
(五)资金管理
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的生活补贴是政府为保障其生活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把好补贴对象的认定关。根据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精神,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运作、发放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农办应加强对村(社区)自筹资金发放生活补助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档案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区民政局档案应包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核销表》原件,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各乡镇(街道)及区本级《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原件;市民政局档案应包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核销表》原件,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各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原件。上述资料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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