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上报的《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及所提供的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或《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相应栏目盖章;汇总填写本乡镇(街道)的《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加盖公章后报区有关部门。其中《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生活补贴花名册(一)》、《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及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等材料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盖章,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盖章后送区民政局审核盖章;《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二)》及《证明》等材料先后报区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局审核盖章。区民政局汇总填写本级《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加盖公章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收到各区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召集市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单位确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各部门按职责分别对《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和《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及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或《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对各区上报情况予以审批确认,最后由市民政局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加盖公章。
3、审核职能。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享受对象的户籍、年龄、农转非手续等事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是否曾招工安置、是否享受过财政“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征地批文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金额、享受人数等事项;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审批程序,召集联席会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定补贴发放对象;联席会议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
(二)人员核销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遇有本村(社区)补贴对象亡故等情况需核销的,应及时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表》(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核销表》)、《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和《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后,在《生活补贴核销表》相应栏目盖章;汇总填写本乡镇(街道)的《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在《生活补贴核销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汇总填写本级《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和《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生活补贴核销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各区财政局在补贴对象亡故等需核销情况发生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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