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经确认属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发布之前征地农转非的补贴对象,可在2006年1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属杭政函[2005]233号发布之后征地农转非的补贴对象,可在依法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第一次生活补贴的发放,由于涉及相关工作的准备、手续的办理等,补贴发放时间可适当延后,但须按规定补发)。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0元,按季预拨,并在每年年底与各区财政结算;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0元,列入财政预算。各区财政必须保证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到位。
生活补贴标准与市区城镇低保标准同时调整,调整后的资金增加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村(社区)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
(一)申请审批
1、申请程序。拟享受对象应填写(也可委托他人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相关内容,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拟享受对象进行初审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相应栏目加盖公章;提供征地批文、《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以下简称《农转非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三份;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花名册(一)》和《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并加盖公章。申请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对无法提供征地批文、《农转非审批表》等资料而无法确定身份的“前征地农转非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排查核实,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拟享受对象征地时的户籍情况、年龄情况等证明(《证明》样张附后)原件一式三份。拟享受对象应填写(也可委托他人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二)》)相关内容,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花名册(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花名册(二)》)和《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二)》(以下简称《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二)》),并加盖公章。申请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