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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2月1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适用本条例。

  城市地表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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