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加大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查。集中精力开展清欠活动,督促指导企业按计划限时完成清欠任务。逐级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七、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十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继续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十六)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报告应包括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另外,还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期间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助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稳步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制度的企业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发挥预防、惩戒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积极作用。
(十七)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金融等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对重点监控的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八)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不予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不予评为A级企业。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