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是责任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直接责任人。无论是解决工资历史拖欠,还是预防新欠,都必须坚持立足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解决问题。
(四)政府推进督导。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市场监管者和社会管理者,主要负责工作推进、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进行。
三、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
(五)解决历史拖欠。以解决国有企业(含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2006年年末前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六)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四、企业拖欠工资的认定标准
(七)确定认定标准。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工资外科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职工在放假或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五、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
(八)推进企业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组织摸清拖欠工资底数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精力,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并定期对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分期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办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各类企业经营者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