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搞好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在向社会和纳税人开展宣传辅导同时,要抓好对税收征管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特别是深入学习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使每个干部都能准确解答纳税人咨询的各种涉税问题,具备宣传辅导、受理审核、评估纳税申报能力。
(三)切实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更加便捷优质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地税局制定的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征、补、退税的工作流程,接收办理纳税事宜;在办税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窗口,实现纳税申报、补退税一窗办结。申报人数较多的地方,应按纳税人意愿,提倡采用网络申报或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对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可采取预约上门办理纳税申报的服务措施;在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间,对填报纳税申报能力较低的纳税人,要组织税收管理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充分发挥12366服务网站作用,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为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纳税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畅通的服务。
(四)做好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和分析评估工作。税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之前,要通过已掌握的重点纳税人建档信息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以及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等渠道,广泛采集并力求掌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分布、收入及纳税信息等底数,为组织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奠定基础。在集中申报期结束后,要对已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缴纳税款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与所采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评估。对异常申报或未申报的,要与纳税人约谈,请其举证说明自己收入的详实情况,促其自行纠正,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安排人员调查,确认有瞒报、少报或应申报未申报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补缴应纳税款。
(五)组织开展好重点检查。对确实存在偷逃税违法嫌疑行为并经约谈和调查后仍不自行纠正的,税务部门要纳入重点检查对象,安排人力进行检查核实,以防止税款流失,严肃税收法纪。对偷逃税额构成立案标准的,交由稽查局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经侦机关依法惩处。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