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地税机关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十六)省总工会要根据地税机关的需要及时足额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领用、调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存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安全使用。
(十七)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票据管理包括丢失、损毁及其他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省总工会。
(十八)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要每年进行一次票据管理情况检查,对因票据管理而出现的问题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九)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实施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时,要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情况一并实施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对发现缴费单位不缴、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其补缴,对不缴、少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课征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欠缴金额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十)各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应加强信息交换和传递。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工会组织传递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工会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等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工会组织要对每月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分别报上级地税机关和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支持地税机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本意见实施前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由地方工会组织和同级地税机关商定,共同做好拖欠经费的收缴工作。
(二十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省总工会依据社会工资总额和代征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情况,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后,共同制订年度代征计划,下达给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再由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列入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基层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代征工作经费提取标准、分配和使用
(二十三)各级地方工会组织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完成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计划情况,支付代征工作经费。对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的,按照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向地税机关支付代征工作经费。其中:支付给县(市、区)地方税务局3%;支付给市(州)地方税务局1%;上缴省总工会1%,全部用于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