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征管理
(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标准:
地税机关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应建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分别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上述所称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以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五)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户籍的管辖范围按照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户籍管辖范围确定。代征户籍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定。
(六)各级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代征业务综合管理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代征统计工作由各级地税计统部门负责;款项征收由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税源管理科和税务所负责。
(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实行按月申报征收。
(八)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报送《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九)地税机关对未及时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要进行催报催缴,下达《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
(十)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申报的要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依据上月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核定,缴费单位按地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数额缴纳。
(十一)缴费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要向主管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和同级地方工会组织核准可延期缴纳,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各级地方工会组织要在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开设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归集账户,不得随意开设其他归集账户。
(十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及时足额存入省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或挪用。
(十四)地税机关在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