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征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二)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省总工会委托负责本省范围内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
全国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工会组织关系直属省总工会且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系统)所属缴费单位,以及部分较大企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代征工会经费比例由省总工会确认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
(三)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凭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代征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