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主要承担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承担省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
省农委,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
省牧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
省司法厅,是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建调查评估专家库,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对申请补偿个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评估专家库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农业、牧业、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县级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机构设置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到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受损害情况,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申请表》),提交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补偿资格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并做好调查笔录,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补偿意见。核定补偿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市、县级补偿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意见,填写《补偿认定表》,并附所需各种证明材料,报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派不少于两人的专家调查评估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录像、照片),经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做最后认定,由所在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实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