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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政发〔200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设立“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

  第四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现职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指导、监督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补偿管理工作;

  (五)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做好以下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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