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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59号 2006年3月22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预警系统。为顺利推行该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预警系统的推广工作,认真抓好软件的推广应用。预警系统通过设置相关指标,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数理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在出口货物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预警,从而达到严格审核、防范骗税的目的。对此,各地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把推广应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按预警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预警工作。省局要求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于4月15日前上报负责预警工作的科室领导和具体操作人员名单(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2006/综合计算机管理组/市州预警系统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市州局也要确定县市区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要加强配合。信息中心在预警系统的安装、设置、维护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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