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由中心发文,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机化项目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已经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复,即作为建设施工、设备采购、签订合同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调整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人制度。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职能处室领导作为重大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相关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建设的法人,要对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后的6个月内实施项目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应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下达投资计划后,既不实施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取消其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办公室(计财)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投资较大的项目,还要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追踪调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规范农机化项目资金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