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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农机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科教质量处负责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具研发与推广、农机教育培训、农机科研项目的立项初选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负责对已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自治区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协助科教质量处做好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农机具研发与推广项目的评审、实施、日常检查、指导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的立项初选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负责对已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机化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农机化项目申报工作。县级申报项目,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统一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遴选,择优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申报;市级申报项目,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遴选后择优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申报。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直属单位申报农机化项目,申报材料报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转报中心办公室。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按统一格式填写。申报内容要完整、充实,有关数据准确、统一规范。项目申报材料要一式10份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所有项目的申报材料均拷贝软盘1份同时上报(文件用word文档,表格用Excel电子表格)。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承办申报项目的初审,对申报项目提出可行性评价和投资计划的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的农机化项目原则上从备选项目库中遴选。办公室(计财)在综合有关职能处室对项目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提出具体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常务会议通过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年度项目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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