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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农机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农机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机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农机具研发与推广项目、农机化生产示范项目、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机教育培训项目、农机科研项目、农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项目、农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农机化项目。

  第三条 农机化项目投资应围绕广西农业产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机化发展规划,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发挥农机化在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机化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农机化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以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具有全局意义、跨区域性的重大农机化基础性、公益性骨干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简称联建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受益范围较小、不具备广泛示范引导作用,属于局部地方投资范围以及生产经营性(竞争性)项目。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农机化项目实行统一申报,集体审核,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机化项目的申报审核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各市农机化项目申报材料,建立农机化项目库;根据年度农机化项目投资重点和投资规模,编制农机化投资项目预算,上报和下达年度项目投资预算计划。

  第七条 办公室(计财)负责农机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农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监督管理处负责农机化生产示范、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初选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负责对已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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