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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家园建设试点村农机服务队(农机合作社)管理办法


  (一)通过村委会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二)与所在村签定带机入队合同(附件二);

  (三)区农机主管部门填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三)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区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购机者应提交带机入队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五)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提出结算申请。

  (六)购机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机,并带机加入服务队。

第七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服务队建设是否达标,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核(满分10分,8分以上为达标):

  (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加1分,不登记的不扣分;

  (二)是否有独立的帐户,并进行单独的财务管理;1分

  (三)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实施;1分

  (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分

  (五)有关原始记录是否齐全,重点查看队员大会记录、开展业务活动工作记录;2分

  (六)走访队员,了解服务队工作情况,对只挂牌,未开展任何服务活动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七)走访农户,查看服务队与农户签定的机械作业服务协议,了解机械服务情况,对不能为本村(大队)50%以上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第十四条 服务队考核工作统一安排在本年度11月份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服务队所在村委会向本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服务队工作总结,服务队队员名单,服务队章程,有关管理制度,机械作业服务协议;

  (二)区农机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区发改委、农业局家园办进行区级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写出区级考核意见。区级考核合格后,由区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写出申请核查报告;

  (三)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接到各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报告后,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家园办进行集中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服务队的督促指导和管理,确保服务队建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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