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村委会向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二)与所在村签定带机入队合同(附件二);
(三)区农机主管部门填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三)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四)区农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购机者应提交带机入队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五)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提出结算申请。
(六)购机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机,并带机加入服务队。
第七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服务队建设是否达标,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考核(满分10分,8分以上为达标):
(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加1分,不登记的不扣分;
(二)是否有独立的帐户,并进行单独的财务管理;1分
(三)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实施;1分
(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分
(五)有关原始记录是否齐全,重点查看队员大会记录、开展业务活动工作记录;2分
(六)走访队员,了解服务队工作情况,对只挂牌,未开展任何服务活动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七)走访农户,查看服务队与农户签定的机械作业服务协议,了解机械服务情况,对不能为本村(大队)50%以上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的服务队,实行一票否决。2分
第十四条 服务队考核工作统一安排在本年度11月份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服务队所在村委会向本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服务队工作总结,服务队队员名单,服务队章程,有关管理制度,机械作业服务协议;
(二)区农机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区发改委、农业局家园办进行区级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写出区级考核意见。区级考核合格后,由区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农机化服务总站写出申请核查报告;
(三)市农机化服务总站接到各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报告后,会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家园办进行集中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服务队的督促指导和管理,确保服务队建设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