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耕地面积800亩以上,主导作物相对连片种植规模500亩以上。
(三)机耕路条件较好,适应机械作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80%以上。
(四)有一户以上农机大户(拥有2台以上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农机总动力75马力以上)。另有三户以上拥有或愿意购买农业机械。农机大户有引领业主自愿参与,创建合作制农机作业服务队的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创建服务队,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场)提出申请;
(二)乡(镇、场)同意后,报区农机管理部门;
(三)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家园办和区发改委组织初审后,将汇总资料报市农机化服务总站;
(四)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编制项目申报书报市农业局;
(五)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组建形式和服务方式
第九条 农机户加入服务队遵循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带机入队的形式组建服务队。服务队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队员以本村农机作业大户为主体,以享受家园建设项目补贴机具的农机户为骨干,其它拥有零散机具农机户为补充。
第十条 服务队按照市场运作,统一与农户签定服务协议。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承揽活路、统一安排作业(统一结帐收费)、分机单独核算。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服务效果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享受政府补贴机械服务年限5年,服务期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六章 扶持措施和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服务队购置为当地主导产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价格的20%进行补贴;20马力以下的农业机械按照购买价格的40%进行补贴。单机补贴最高限度为5万元。购买的机具原则上在《武汉市年度农业机械推广补贴机型》目录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服务队队员购买机具申请补贴,按照下列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