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6]204号 2006年9月18日)
武汉市、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葛洲坝集团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6]65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
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158.98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