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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80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区(县)卫生局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病人分级就医、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合理诊治的医疗秩序,为居民提供便捷、及时、适宜的医疗服务,我局统一设计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请各医疗机构自行印制并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转诊单”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定向转诊单”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居民在接受医疗服务中需要定向转诊时使用。约定医疗服务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师诊治后根据病情和诊疗需要确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定向转诊单并按约定协议和相关规定将其转院继续进行诊治。
  “定向转诊单”仅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向转诊时使用,分为三联(详见附件样张),具体适用对象和使用说明如下:
  (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适用于需转诊治疗并已签订社区门诊约定服务书的服务对象。具体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执行。
  医师根据治疗需要开具“定向转诊单”,将第一联(正联)、第二联(结算联)交转诊病人使用和保管,第三联(存根联)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病人在接受转诊医疗机构挂号时,凭加盖“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享受门(急)诊诊查费减免优惠。
  接受定向转诊的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在挂号时收取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原件,审核其有效期、指定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转诊对象等内容后,按规定予以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的部分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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