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的核准、备案、公告准入的全部文件。
(五)若属原有企业增加新品种的,应提供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说明。
(六)车辆专家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考核审查及批准程序
(一)省经委在受理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申请后,委托省汽车工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二)省汽车工业办公室在省汽车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考核组,并负责将相关材料送交考核组专家。
(三)现场考核工作在省经委的协调与监督下进行。专家组现场听取企业关于汽车建设项目及产品生产准备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技术工艺、质量体系、车辆检验等。
(四)实地考察车辆产品生产线、检测线和研发机构。
(五)查看样车,考察其专用功能。
(六)审查相关产品技术资料、相关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协作配套等管理制度规范和运行记录。
(七)专家组根据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情况对被考核审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八)省经委对通过考核的企业,依据专家组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审核报告;对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向其发放未通过考核的通知。
六、生产条件考核审查规则
(一)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开展工作,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如有一项“必须符合条件”项不能满足要求,其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为不合格。
(二)专家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结论意见负总责,其考核意见具有权威性、唯一性。
(三)专家组负责现场生声条件考核审查工作,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专家组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四)专家组要遵守科学公开、公平,客观公正、透明、独立的原则,准确、完整地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考核审查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考核标准。对弄虚作假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者,按《云南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专家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未通过考核通知的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公告》内专用(改装)车企业实行的生产准入考核(乘用车类除外)和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工作,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进行。
(七)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