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 12月1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四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正的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2529号)和原国家经贸委《
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 12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改委授权省级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现场生产条件审查考核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
二、申请考核审查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国家发改委《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已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有关工作。
(三)企业已完成样车的试制、强检和试验。
(四)企业已经建成产品生产线和必要的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五)企业已建立了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行。
三、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依据
生产条件考核审查主要依据原国家经贸委《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生产条件考核审查的申请。
(二)企业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