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汽车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四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1月4日起施行。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汽车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做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云南省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2529号)要求,拟组建云南省汽车行业专家库,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进入专家库的基本条件
(一)了解国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
(二)原则上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5年以上的车辆技术工作经验或科研理论研究经历的在职人员。
(三)坚持原则,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汽车产品设计、技术工艺、质量管理体系、车辆检验、营销等方面技术管理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相关工作。
二、推荐专家组人员程序
(一)云南省经委下发通知到重点企业和院校。
(二)省经委委托省汽车工业办公室对各单位及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选,省汽车工业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据其从事的工作、经历、经验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等,分析研究,综合比较,对推荐专家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报送省经委。
(三)省经委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完成国家发改委备案程序后,由省经委正式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
(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补充一次。
三、专家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