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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我省配套文件(云府法[2006]68号)的具体要求,全省146个县级以上政府和4953个县级以上部门开展了清理工作,共清理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231592件。经过清理,对认定为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或者拟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其中,清理省政府规章179件,昆明市政府规章118件,已废止3件,拟修改6件;清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78件,已废止 7件,拟修改4件。全省16个州(市)的政府系统清理规范性文件共21379件,已废止1007件,已修改101件;清理其他文件共195369件,已废止374件,已修改124件。64个省级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共2132件,已废止175件,已修改9件;清理其他文件共12237件,已废止、修改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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